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误操作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问题】
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误操作作废了,是否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
【答案】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问题】
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误操作作废了,是否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
【答案】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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