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进项税后可否转回再抵扣
【问题】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我们现在按照税局要求转出了进项税,以后是否还可以转回再抵扣?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