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因销售额超过500万被税务机关自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按16%的税率补缴2018年的增值税,是否合理?
【答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企业2019年1月被税务机关自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2019年1月,依据上述规定,应从2019年1月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要求按16%的增值税税率补缴2018年增值税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