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环保设备分次付款,如何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
【问题】
公司购入的环保设备,分次支付款项并且需要安装调试,是不是只能在转固并投入使用的年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备查?
【答案】
参考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实际投入使用的年度开始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如下: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