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结转固定资产,今年取得发票,何时申报一次性扣除优惠
【问题】
2018年6月,我公司自建的设备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进结转为固定资产,但最终与供应商结算是在2019年3月,即2019年3月取得发票,我公司应该在哪一年度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第二条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政策,贵公司在2019年3月结算,属于政策优惠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应该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18年度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