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依据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两个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依据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五)项的贷款服务规定如下: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之间借款并收取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应向收取利息的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且税前扣除的利息不能超过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超过部分应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