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取得购买火车票的证明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问题】
员工出差丢失了火车票取得铁路局开具购买火车票的证明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您公司取得的铁路局开具购买火车票的证明,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可以计算抵扣的凭证,因此,员工出差丢失了火车票取得铁路局开具购买火车票的证明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其丢失的火车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