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被代收后,可以以发票备注栏的备注信息确认车船税吗
【问题】
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保险费发票备注栏备注车船税信息,可以以备注信息确认车船税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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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保险费发票备注栏备注车船税信息,可以以备注信息确认车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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