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营住宿业同时销售货物,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吗
【问题】
酒店经营住宿业的同时销售货物,其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经营住宿业的同时销售货物,如果该酒店住宿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酒店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则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含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10%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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