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货款,对方因为吊销而不能给开具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一笔货款,对方因为吊销而不能给我们开具发票,可以凭借其他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据税前扣除吗?
【答案】
不可以。贵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准备资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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