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立第二年,但尚未取得收入也要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
分公司成立第二年,但尚未取得收入也要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依据政策,分公司成立第二年,虽然该分公司未取得收入,仍需按照公式计算的税款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都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