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价款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们从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价款中,属于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按减资比例计算的部分,我们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另参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您说的情况,减资取得的价款中,属于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按减资比例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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