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30万元,但月租金不超10万元是否免税
【问题】
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租金总额超过30万元,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只适用于其他个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租金总额超过30万元的,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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