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发生的研发费需要给委托方提供研发费支出明细吗
【问题】
我公司受托开发发生的研发费需要给委托方提供研发费支出明细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您公司如与委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需要需要给委托方提供研发费支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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