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法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
境外法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法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的,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