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问题】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100多万的设备可以适用财税【2018】54号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从上述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54号规定的适用对象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购买的100多万的设备不可以适用财税【2018】54号规定一次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