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是委托研发的,委托研发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研发需要留存上述第3项资料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