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赠送家电,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
我公司是河北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赠送家电,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二条对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答复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开发产品时赠送家电,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