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药材加工成沫做成袋泡茶销售能否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问题】
将中药材加工成沫做成袋泡茶销售能否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另参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1996]167号)规定,紫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生产的“保健茶”产品,其原料虽然为药用植物,但是经加工后制成袋泡茶形式,已有别于一般的中药饮片,不应按农业产品中“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掌握,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17%税率调整为16%和13%)
根据上述规定,将中药材加工成沫做成袋泡茶销售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