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发生的机票退票费取得行程单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员工出差发生的机票退票费取得行程单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员工出差发生的机票退票费根据财税〔2017〕90号规定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因此,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