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在不同的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该如何交
【问题】
总分机构在浙江省不同的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该如何交,是否由规定必须到总机构税务局缴纳?
【答案】
参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附件)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另参考《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因此,总分机构原则上应该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的税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