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务中的设计、监理服务开具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名称
【问题】
建筑业务中的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开具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地址和名称?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建筑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发票备注栏不需要注明。
【问题】
建筑业务中的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开具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地址和名称?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建筑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发票备注栏不需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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