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2021年5月在沧州新设分公司,是否需要汇总纳税
【问题】
北京公司2021年5月在沧州新设分公司,2021年是否不需要汇总纳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文件同时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北京公司2021年在河北沧州设方的分公司,应当与总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是在2021年,该分公司不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