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能否开免税发票
【问题】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能否开免税发票?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自2021年4月1日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4月1日以后,适用3%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能再开具免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