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境内服务超过183天形成机构场所,是否要扣缴城建税
【问题】
个人在境内服务超过183天形成了机构场所,付款方代扣增值税时,是否要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境外个人或单位在境内形成机构场所的,付款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问题】
个人在境内服务超过183天形成了机构场所,付款方代扣增值税时,是否要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境外个人或单位在境内形成机构场所的,付款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