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前是否需进行财产清查
问:1、我公司经济效益良好,现想合并一家亏损企业,问被合并企业如果要合并,在合并前是否进行财产清查?
答: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企业接受购并方案,被吸收合并企业即限期转入解散清算(含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论合并性质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在20号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企业称为被购买方)都应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溢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分别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问:2、两个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涉及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应税货物转让的是否缴纳流转税?
答:如果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问:3、被合并企业在清查时,不能收回的债权如何处理?
答:经清理核实并认定不可能收回的债权,经批准核销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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