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对方应该提供什么发票
问:我公司委托一个建筑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对方应该给我公司提供什么发票?
答:应当提供建安业的安装费发票。
可以参考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设备安装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二:一是销售主体工程的配套设备或设施,该业务归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税率为17%——但有些设备安装公司给客户开具的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从事相关工程的安装服务,该业务要按营业税之"建筑业"项目纳税,税率是3%。并且,这两种经营业务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处理不当,就必须依据税法按照高税率纳税。
所以,如果是与销售同时形成的设备安装,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是从事相关工程的安装服务,所以营业税纳税范围的,按建筑业开具发票,如何无法分开的,从高税率纳税并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贷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如果是销售并安装非自产的货物(设备),纳税界限就比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自产设备的差价,往往与安装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揽子"工程,这就变成了混合销售,依据税法要按17%缴纳增值税;(2)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工商业客户,为了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也往往要求设备安装公司把设备买价和安装费用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也变成了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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