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何确认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如何确认?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交付给购房人的当月月末,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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