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返还资金是不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问题】
我公司有进口业务,国外供货商跟我公司签订协议,只要我公司全年采购量超过协议数量,就会给我公司部分资金返还,此返还资金会在下年度以银行汇款的形式汇入我公司账户,请问这个返还资金是不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案】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看,公司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为了防范纳税风险,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再沟通一下,确认一下当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