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出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公司五年前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至今并未支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司应该将五年前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至今并未支出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