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包合同与涉及的专业分包合同名称必须一致吗
【问题】
建筑业总包合同与其涉及的专业分包合同名称必须一致吗,开发票时如何填写呢?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项目名称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工程名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注明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问题】
建筑业总包合同与其涉及的专业分包合同名称必须一致吗,开发票时如何填写呢?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项目名称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工程名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注明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