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赠送家电是否按视同销售交增值税(青岛)
【问题】
我们公司青岛会员,现准备采用购房送家电的促销政策。现在想咨询一下,营改增以后,赠送的家电公司是否按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购房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公司是否可以代扣?
【答案】
1、参考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规定: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赠送的家电不需要额外的视同销售单独再交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50号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不需要代扣取得赠品购房人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