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施工方之前开具的地税劳务费发票,可否列入成本
【问题】
我公司收到施工方1月份开具的地税的劳务费发票,我们是否可以列入成本费用?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所以对方公司2016年1月1日开具的地税局监制的劳务费发票,是属于有效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