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发票注明车船税,可否作为报销依据
【问题】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了车船税金额,可否作为财务报销依据。若不可以,如何取得车船税票?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所以,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船税发票,备注栏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作为财务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