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会计核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问题】
公司是创投企业,会计核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答案】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会计核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问题】
公司是创投企业,会计核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答案】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会计核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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