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资金,视同销售利息何时交增值税
【问题】
企业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资金,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视同销售的利息增值税什么时候交?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给其他单位使用,且不确定还款时间的,增值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