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设计费,从境外取得收款凭证,可否作为会计报销凭证
【问题】
我们支付境外设计费,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款凭证,是否可以作为会计报销核算的凭证?
【答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问题】
我们支付境外设计费,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款凭证,是否可以作为会计报销核算的凭证?
【答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