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能申请办理新税务登记吗

来源: 山东国税 编辑: 2014/09/26 14:02:56 字体:

  问: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非正常户追踪和异地协作管理的规定,对发现的重新经营的非正常户,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对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限量供应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其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

  (三)失踪地国税机关依法对失踪纳税人进行处理,对处理完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向其出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在失踪地国税机关办结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根据其提交的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税务事项通知书》,为其转办正式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