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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部分非公企业将免征增值税及营业税

来源: 西部商报 编辑: 2015/10/30 08:58:55 字体:

兰州市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非公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方案》,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者了解到,兰州市将引入非公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针对关系民生的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及处于竞争领域且竞争力不强的市属国有企业,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逐步提高非公经济在国企改革中的投资比重。从今年开始,每年对1~2户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此同时,兰州市将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税收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非公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相关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兰州市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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