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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地税局明确四项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来源: 海南地税微信 编辑: 2016/12/13 11:42:58 字体:

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三府〔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存在土地等级差异的问题

用于划分土地等级片区的一些道路和区分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原各乡镇行政区的路段存在路两侧临街区域土地等级不一致情况的,除高速公路外,其他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均按土地等级高的一侧片区所适用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土地界定的问题

纳税人土地房产是否在某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内,以纳税人门牌号是否注明某道路为判断标准;无门牌号的,则以土地房产权证上注明的道路地址为准。

三、景区景点、工矿等用地确认的问题

新标准5级地范围中列举的工矿、仓储、科研、教育、医疗、景区景点、高尔夫球用地以土地房产权证注明的土地用途为判断标准。

四、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适用范围确定的问题

纳税人土地房产是否在新标准中列举的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内,以其土地房产权证中注明的地址为判断标准。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公告解读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三府﹝2014﹞72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标准,经两年多以来的实践,部分纳税人就新标准涉及的一些内容提出疑问,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解决征纳矛盾,特下发《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进一步解读如下:

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情况的说明

新标准是以片区为主,土地用途为辅的形式,将三亚境内应税土地划分为六个土地等级范围。

片区划分方式分四类,一是以道路划界的片区(市区内的土地等级片区主要采用此种方法),如新标准一级土地等级范围中表述的“港务局码头起贯穿建港路-胜利路-铁路中路-铁路北路-规划路-新城路至烧旗港全线面海区域”;二是以道路两侧临街区域作为道路片区,如新标准二级土地等级范围中表述的“凤凰路(原下洋田转盘处至回新路口)两侧临街区域”;三是以三亚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规划示意图确定的片区,如:新标准三级土地等级范围中表述的“三美湾、红塘湾、坎秧湾、半岭温泉、凤凰温泉、南田温泉、落笔洞旅游度假区”;四是以行政管辖区域确定的片区,如新标准五级土地等级范围中表述的“海棠湾镇(除二、三级地区域)”。

同时,为了鼓励产业发展、扶持公共事业,新标准将用作工矿、仓储、科研、教育、医疗、景区景点、高尔夫球场用途的七类土地单列出来,列入新标准五级土地等级范围中,享受五级土地优惠税率,即以上七类用途的土地,无论在哪个等级片区内,均享受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税率,但以上七类用地未按其批准用途使用的,则不享受该优惠。

二、对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存在土地等级差异问题的解读

用于划分土地等级片区的一些道路和区分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原各乡镇行政区的路段存在路两侧临街区域土地等级不一致情况。以海棠湾开发区内海榆东线为例,该道路一侧为2级地片区(海棠湾开发区内海榆东线面海区域),另一侧为3级地片区(海棠湾开发区除二级地区域),因此出现了同在一条道路上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税率不同情况。

考虑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同属繁华地带,交通便利,商业价值高,因此除高速公路外,其他道路两侧出现等级差异,土地等级均从高,即以下路段两侧均适用同一土地等级标准:

1.起于港务局码头(含),贯穿建港路-胜利路-铁路中

路-铁路北路-规划路-新城路,止于烧旗港(含)全线两侧临街适用1级地标准。

2.起于潮见桥,贯穿榆亚路-建港路,止于港务局码头全线两侧临街适用1级地标准。

3.起于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含),贯穿红树林路-椰风路-青梅路-亚龙湾路,止于亚龙湾假日度假酒店(含)全线两侧临街适用1级地标准。

4. 海棠湾开发区内海榆东线两侧临街适用2级地标准。

5. 起于凤凰路与槟榔河交汇处(不含),贯穿槟榔河-铁路线-师部农场路,止于师部农场路与荔枝沟路交汇处(不含)全线两侧临街适用3级地标准。

6. 用于区分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原各乡镇行政区的路段存在路两侧土地等级不一致的,则这些路两侧临街同样适用从高原则。

三、对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土地界定问题的解读

针对如何判定土地房屋是否在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内问题,《公告》明确是以纳税人门牌号或土地房产权证注明的道路地址为判断标准。如某房屋门牌号为“某某路**号”,则按某某路所在等级范围确定土地等级,或者某块土地的土地权证上注明某某路字样的,则按某某路两侧临街区域所在等级范围确定土地等级。这其中也包括了虽不临街,但门牌号或土地房产权证上注明的地址为某道路的土地房产。

四、景区景点、工矿等用地确认问题的解读

土地房产权证上注明的土地用途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可判断为景区景点用地,土地房产权证上注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的则可判断为仓储用地,土地房产权证上注明的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则可判断为医疗用地,其他用地以此类推。

五、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适用范围确定问题的解读

纳税人土地房产是否在新标准中列举的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内,以其土地房产权证中注明的地址为判断标准,如土地房产权证中地址注明为落笔洞旅游度假区,则该土地属于3级地范围。

六、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不享受三府﹝2014﹞72号文中的三年过渡政策。

起草说明

一、 起草背景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三府﹝2014﹞72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标准,经两年多以来的实践,部分纳税人就新标准涉及的一些内容提出异议,亟待税务部门予以明确。

二、 起草依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三府﹝2014﹞72号)中表格附注已明确“以上表格调整内容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因此,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对新标准内容具有解释权。

三、 过程

(一)起草阶段

自2014年1月1日新标准施行以来,我局陆续接到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咨询,汇总起来有五个方面问题,一是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存在土地等级差异如何处理;二是道路两侧临街区域的土地房屋如何确认;三是景区景点、工矿等用地如何界定;四是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五是新标准中三年过渡政策适用时间问题。就以上问题,特拟定《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征求意见阶段

《公告》成稿后,征求了相关业务科室和税源管理局意见,相关科室就文字表述和拟定规范性文件注意事项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局对《公告》实施时间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定稿阶段

根据意见和建议,将实施时间从“2016年7月1日”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且依据法规科建议,确定该《公告》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因公告文种需简洁明了,一些未尽事宜则放入《公告解读》,同《公告》一并发布。

四、 《公告》主要内容

对道路两侧临街区域出现土地等级差异如何处理,道路两侧临街区域的土地房屋如何确认,景区景点、工矿等用地如何界定,工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适用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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