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人代开发票涉及的个税征收政策变化
最近经常接到会员的咨询说:从2019年1月1日以来,自然人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已不在预征或者核定征收个税了,那么公司收到自然人个人代开的发票在支付费用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为什么最近会有这种变化呢?
首先,从政策上来分析一下。
1、自然人个人给公司代开发票,公司支付报酬费用,除涉及经营所得之外,公司都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2、对于经营所得,应该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涉及自然人的项目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61号和62号两个公告都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天津税务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结合上述两个公告和天津税局的规定来看,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才可以核定征收。
其次,再结合实务来分析一下。
在实务中,在自然人个人给企业申请代开发票的业务涉及最多的就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前期也给大家分析过,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是最富有争议的两个项目。
在营改增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相关规定,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实行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各地都相继发文规定,自然人个人在给企业申请代开发票时一般是预征或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随着各项个税改革新政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就出现了大家经常反映的自然人个人在给企业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已不再预征或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这样的话,带给企业的麻烦就是支付费用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据我们接到会员的反馈,在甘肃、山东、浙江、福建部分地区还是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个税的。
依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让税务局给判断出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的,由个人自行申报或者税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方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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