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回复!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是否交增值税
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是否交增值税?
有人说不需要交增值税;
有人说要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适用3%减按2%交增值税。
... ...
到底是否要交增值税?怎么交增值税?我们梳理一下相关政策来进行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以上文件,自然人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那么使用过的汽车是不是使用过的物品呢?汽车属于固定资产,应当按物品处理吗?
又有人认为使用过的汽车属于旧贷。
按财税【2009】9号“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机器、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所以,应当按财税【2009】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关键的点是:个人使用过的汽车到底是旧货、还是使用过的物品?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确定什么是旧货。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经营者必须在旧货市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旧货。
可以看出,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不应按照销售旧货纳税。
再看看财税【2009】9号的相关政策是怎么描述的: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可以看出,文件中物品是包含固定资产的。
所以,自然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