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吗?
本周接到会员咨询的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是多么复杂。会员是想要一个明确的政策依据来说服他的客户。老顾整理了一下,可以从公开资料中查询到的依据如下文所示,供大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此处的购销金额是否包括增值税,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2016年4月25日“营改增”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这个政策培训中,总局的相关领导明确答复了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但是这也是一个执行口径,并不是一个明确的行文规定。
3、地方性规定
(1)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3)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没有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不管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上述地方规定中,湖北省的规定最为明确,可惜的是此文已被废止(详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计税依据规定的也非常明确,并且在2018年11月30日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不知什么原因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正式公布实施,但是立法的精神是很明确,请大家继续关注相关的立法动态。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