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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报表简并取消相关业务如何办理

来源: 陈平 编辑: 2014/06/13 13:59:57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在第一批取消简并15个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等11个涉税文书报表。围绕这11个报表,本文分类对取消原因、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的业务办理流程等加以梳理和解读。

交通运输业取消的5个文书报表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原政策依据:以上5个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的附件而设置的。

取消原因:因交通运输业已在全国范围内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上5个文书报表不再适用,予以取消。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贴士:“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需携带发票购领簿、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办税服务厅领购。

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的2个申请表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

○作废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表

原政策依据:以上2个表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而设置的。

取消原因:为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相关文件不要求填报该两个申请表。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填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作废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做好应对,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要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简化相关手续和流程、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小贴士:取消作废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表后,纳税人取得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如未开票且未报税的,应该可以直接将通知单交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废。

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3类4个报表

外出经营类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申请查验报告表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原政策依据:以上2个报表是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对相关业务的规定而设置的,主要作用是加强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查验管理。

取消原因:该项查验工作已不完全适用,作用发挥有限,为优化对纳税人的管理,进一步减少进户执法的项目,有必要取消该两表单。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外出经营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无需填报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申请查验报告表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专门查验。

小贴士:取消上述2个报表后,从事外出经营业务纳税人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发票特批类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表

原政策依据:此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设置的,主要用于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被停购发票时,可以通过“购票特批”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取消原因:购票特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发票,无需纳税人再申请。

小贴士: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如纳税人已经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应自动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措施,所以不会再有特批的情况。

发票退票类

○发票退票申请表

原政策依据:此申请表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管理精神而设置的,主要用于当纳税人出现发票退票时,填报发票退票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原因:实际征管工作中填报该表意义不大,取消该表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基层工作量。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可直接办理发票退票手续,无需填写发票退票申请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票手续。

小贴士:取消发票退票申请表后,纳税人可以携带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或报税盘、需要退回的发票(联次齐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票。退专用发票的,要注意将发票电子信息退到税控设备(税控IC卡或报税盘)上,否则退票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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