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支付给企业的赔偿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票
问:我在一店铺购买东西时打碎了东西,店铺老板需要我进行赔偿,我付了赔偿金,但是老板不给我发票?我想咨询一下这赔偿金是否应该给我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如果该赔偿金与货物销售有关,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该赔偿金与货物销售无关,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