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后可否继续弥补亏损
问:个人独资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问:个人独资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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