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可否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加计抵减?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加计抵减政策备受关注。然而,这两项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成为许多软件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政策依据、适用条件、操作要点等方面进行分析,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仍在有效期内。
享受该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及增值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自2015年2月起,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目前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已不再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纳税人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并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生产和销售自产软件作为主营业务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书的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范畴,可享受该政策。
三、政策叠加适用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依据43号公告来看,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并没有规定享受了加计抵减就不能享受即征即退。
因此,对于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书的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不冲突,可以叠加享受。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准确区分不同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建议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定期进行税务风险排查,确保优惠政策享受的合规性。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管理策略。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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