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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相关进项可以抵扣

来源: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编辑: 2014/11/05 10:36:12 字体:

纳税人咨询:我公司属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请问下出口商品产生的港杂费及运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12366回复: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上述生产企业出口产生的港杂费及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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