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为了方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将用三期内容进行解答。第一期内容如下:
问:李某2015年5月将自有房屋对外投资成立一家贸易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本次以房屋对外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李某个人以自有房屋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应当如何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