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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8/17 14:33:35 字体: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收入金额确认问题,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是大不相同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判断,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同时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在准则指南中明确,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因此,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发生时,应该按照准则规定判断,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全额确认收入,同时,对于销售退回条款形成的事项可能导致的退货的金额,应该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的金额是不同的。在新《收入》准则下,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不是全额确认收入,这就是与原准则的最大不同。

而且,需要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比如3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在12月份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有变化的,应该在12月调整该业务的收入确认金额。

举个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三星手机销售公司,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00部S8手机,单位销售价格为5850元,单位成本为40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手机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回未销售完的手机。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手机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手机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退回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手机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3月1 日发出手机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应收退货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2)2018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0

(3)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估计该批手机的退货率约为10%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000

(4)假设2019年3月31日实际退货量为5部,退货款当时支付

借:库存商品 2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

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银行存款 29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

在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还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的销售额与会计确认收入金额会有差异。因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在销售时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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